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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死刑刑罚在各自的学科领域中均属于重要的理论命题,但是,就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交叉关系及处理机制而言,无论是在民事学界还是在刑事学界,都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毋庸置疑,生命权作为承载一切权利与利益的载体,在现代法治文明国家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而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种类,其执行方法恰恰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在所有的刑罚种类中,死刑的刑罚力度最为严厉,对人的伤害最大,执行的后果也是不可逆转,无法挽回的。自近代以来,限制死刑的适用,珍视并保护生命权已成为各个不同法域国家共同追求并致力于实现的目标。目前,我国刑法中共有五十五个可适用死刑的罪名,这其中近半数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中。一般来说,这两类犯罪一旦既遂,通常都具有直接的受害群体或个人,因此,在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大都会遇到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意识形态激烈碰撞,旧有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正在受到冲击,而新的价值观与行为规则尚未建立,不同地域、阶层及文化背景的群众对各种社会问题的看法差异很大,人们对于不同行为的预期与评价处于相对不够清晰的阶段。故而在我国的生产力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都无法对将死刑限制问题毕其功于一役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构建合理的受害人救济程序、促进刑事和解等方法加强对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在个案中限制死刑的适用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实践。然而归纳散诸于个案的具体案情时不难发现,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在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中百端待举,面临着理论、司法实践及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的困境,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也会面临多重的压力和挑战。首先,在理论上目前并未确定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死刑的适用问题到底是何影响。而在程序上,由于我国的司法实务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模式,如果为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而过度强调民事赔偿责任,则有悖于传统理论上的“实体关联性理论”和“程序便利性理论”;其次,就司法实践上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人员、加害人及受害人多方的诉讼地位之间的关系不像单一的民事诉讼中那样清晰,受害人方面有可能存在民事上的抚慰救济和刑事上的同态复仇等多种诉求,审判人员在面临涉及死刑的案件中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上难以掌握二者间的微妙平衡,故而大多存在跋前霆后的畏难和顾虑。另外,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也严重削弱了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再次,就社会效果而言,涉及死刑的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关注度高,判决结果会同时受到多种不同价值观念的评价,判决作出后一方面可能造成“案结事不了”,另一方面也可能受到“花钱买命”“同命不同价”等多种评论,甚至招致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更难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联系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问题在死刑案件中的现实困境,并参考国外处理该类情况的方法可以看出,对于这一法律困境的解决方案大多会着眼于刑事和解和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机制两种途径。在上述两种法律对策的指引下,寻找出一条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并兼顾加害人复归社会,同时使得该类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的理论思路当有裨益。文章分下列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部分主要阐明死刑案件中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性理论,并创新性地提出权利计量新论;第二部分着力说明我国司法实务界涉及死刑适用案件中民事赔偿问题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重点探讨民事赔偿责任与死刑适用二者间的关系;最后在第四部分提出此次研究对这一问题初步的法律对策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