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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制度诞生之初只是为了保卫债权人的利益,数个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当被请求的债务人无法完成全部给付时,其他的连带责任人都有负担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连带责任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极易损伤债务人的利益,当一个或者数个债务人负担了全部给付后,如何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追偿和保障追偿没有一个确切且可实施的规定。所以本文从连带责任的历史沿革入手,将连带责任制度从罗马时代的开端与近现代有代表性的各国立法进行对比研究,归纳了连带责任的涵义,同时挖掘了连带责任制度除了保障债权实现的其他价值,如平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障诉讼的效率和公平等;其次探讨了连带责任制度的成因,对违反约定义务和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作了详细阐述,由此引出连带责任的效力,即对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请求给付与被请求给付的关系,对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最后通过列举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的现有规定和不足之处,对连带责任制度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