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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在我国越演越烈,已成为刑法罪名中的热点罪名。以宁波市江东区为例,毒品类案件已经超过抢劫、抢夺、诈骗等传统热点罪名,成为了继盗窃罪之后的第二大类刑事案件。在毒品案件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非常普遍,这是因为毒品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高隐蔽性的特点,毒品卖家与毒品买家在不认识的情况下是无法互相信任完成交易的。毒品卖家与毒品买家认识的途径就是依靠居间介绍人的居间介绍,居间介绍人搭建了一座桥梁,让互不相识的毒品卖家与毒品买家敢于触犯法律,进行毒品交易。可以这么说,每次毒品交易不一定都有居间介绍人的身影,但第一次的毒品交易必然有居间介绍人的存在。打击居间介绍人,就等于从源头上遏制了毒品交易的发生,对打击毒品犯罪、防止毒品扩散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包含的情况很多,又缺乏简明的操作规范,这就给办案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带来了麻烦,很难正确处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二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作为证人指控他人犯罪。之所以会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因为各种居间介绍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可分为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和无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受毒品卖家委托,介绍毒品买家的居间介绍、受毒品买家委托,介绍毒品卖家的居间介绍和受毒品买卖双方委托的居间介绍,每一种居间介绍的主观恶性都不相同。而且目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按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在进行处理,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罪,要看主行为是否构罪。正是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同处理结果,让许多贩毒者有了可趁之机,到案后均狡辩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居间介绍。因为毒品案件的高隐蔽性,造成毒品案件证据极难收集、固定,涉毒分子很难一网打尽,贩毒者的狡辩没有充分的证据去推翻,其逃脱法律应有制裁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目前难处理的现状,除了公安机关在采取诱惑侦查侦破毒品案件时,需要尽可能地多取证、取好证之外,从立法层面来说,应该对该类行为增设法条、罪名,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遏制其他毒品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