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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的存在是一个制度现实,立法在对有主财产的利用与保护做出规定,同时也必须对无主财产的归属与处置做出规定。但在理论与立法实际中,学者、立法者因无主财产“量少价菲”而更多地关注对“有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却偏废了对中国现行民法理论中“无主财产”的研究。为此本文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这一研究不仅对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意义,同时对后续立法论的研究也具有奠基意义。本文一共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的框架与方法。无主财产是一个古老的民法概念和制度主题,中国封建法制虽未明确使用该概念,但自西法东渐、罗马法制度传统进入中国以来,学者们即在引介和研究该制度。然而对某项制度进行“阐释”,还不能算是对该项制度已经展开研究,更不能说是已经展开了深入研究,只有当就某问题研究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点”的意义上的专题研究文章,并且在“点”的基础上出版了“面”的意义上的体系化的专论著作,才能算是对某问题已有了较深入的体系化研究。而立足于中国就无主财产的研究现状,既无大量的专论文章亦无体系化的专论著作出版,理论与实务界偏废了对无主财产的研究与规制,因此对无主财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在认识论上颇具新意。此外,从中国现行法之规定亦可知,其对与无主财产有关的法律问题如无主财产的类型、损害之责任归属等问题尚未涉猎;而尽管现行法规定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但具体制度之设计并不完备;且其关于无主财产归属之规定亦是本文研究的规范基础和解释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本文在无主财产之认定条件、归属之确定以及损害之责任归属方面皆存在主要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无主财产之缘由。长期以来,学者多是以占有无主财产为起点来对所有权的起源进行论证,主要是因为先占作为表彰权利的最原始的方式,即先于其他人对无主财物进行占有可以原始取得此财物。自然理性抑或上帝启示都告知我们,人类在出生之时就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当在物质世界中生活的人类逐渐地意识到,倘若不通过自身的劳动来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料的话,自然物质世界所提供的资源迟早会被消耗殆尽。当某个人或某些人基于据为己有的意图对自然界中的无主物进行占有控制,此时物的支配状态开始发生了变化,即状态从原来的一种“没有人支配”演变成“由某个人或一些人”支配,财产便从无主转变为有主,有主物就此产生。对无主财产缘由进行探究,有助于把握财产由无主到有主的演化过程,对无主财产的认定、确定归属以及损害之责任归属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第三章主要阐述了无主财产之认定,包括认定的条件与认定的程序。研究无主财产归属与损害之前提即是对无主财产进行认定,财产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构成无主财产即属本章所研究之范畴。其中自始无主财产认定的条件即是凡是法律未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动植物资源在归属确定之前属于无主财产之范畴;而对于嗣后无主财产是因所有者的意思或某些客观因素使得原为所有权客体之财产丧失其所有者。在对财产满足何种条件时构成嗣后无主财产进行确定后,又根据其细化之类型就典型的财产如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动产以及不动产构成无主财产之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对无主财产认定程序的确定主要是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分析之基础上,尽管认为通常有两种程序可供选择,但仍提出自己见解以期冀中国现行相关立法不断趋于完善。第四章主要阐述了无主财产之归属。鉴于财产法的制度宗旨无非有三个,即财产的“归属”、“利用”与“保护”。在这三大宗旨中,“归属”无疑是后续“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财产的“归属”即产权界定就成了财产法所要追求的首要制度目标。而“归属”问题,又无非包括两个方面,即“有主”和“无主”。因而在制度设计上,立法必须对有主财产的利用与保护做出规定,同时也必须对无主财产的归属与处置做出规定。但中国现行法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抑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就所有人不明的、无人认领的、无继承人的无主财产等归属问题皆做出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这正是本章研究的规范基础和解释批判对象。因此在本章对无主财产归属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围绕中国现行法的制度现状,将对这些制度的比较法基础、历史基础、规范含义、制度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研究,继而得出无主财产归属之应有规则。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对于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就立法论而言,既然中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那么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如何设计无主财产归属规范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立法问题,因此具有研究的价值。第五章主要阐述了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鉴于无主财产主要可分为自始无主财产与嗣后无主财产,而其损害在类型上应属于物件损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承担。但是无主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因其损害而引发的责任承担亦是理论与制度所不能忽视与轻视的一个问题。有鉴于此,本章将以上述分类为标准对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进行研究,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结合,以实现责任的归结与权利的救济相结合。可以断言地是,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就“有主财产”与“无主财产”都做出明确的一般性规定,这是科学的也是符合规范实际的立法选择。既然如此,针对无主财产损害之责任归属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有所裨益于现行法完善的同时,亦对未来民法典的制订具有积极的立法论意义。本文在“中国现行民法理论还未就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真正展开深入研究”的背景之下,通过对无主财产之认定条件、归属以及损害之责任归属进行研究,以期冀中国民法理论在此题域上形成系统的理论。既然无主财产问题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法这一大研究范畴中的所有权问题,就不能仅仅将其作为所有权研究中的一个“附属部分”,而应将其作为一个专门的题域展开研究。既然“有主财产”和“无主财产”分别构成财产所有的“两半”,那么对二者给予平等的甚至是平行的关注与研究,就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本文以无主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基点继而剖析中国现行法规定之合理性,并对完善中国的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中国的财产法理论体系,提出笔者的立法建议,上述皆体现重要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