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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在哲学上深受人文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影响,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要求当事人依靠自己的理性去分析判断是否愿意借助公权力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司法裁判等各种具有法律性质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的类型和数量会有很大变化,为了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打破原先在民事诉讼法中以执行编配合其他司法解释的立法方式,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可知,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以民事强制执行权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它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民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民事强制执行的运行程序以及此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和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民事强制执行权是一种独立的复合性国家公权力,虽然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某些特点,但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这两项权力。而在执行权的运行过程中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难题: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执行机构协调层面的效率低下,执行人员的力量薄弱。同时必须认识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一方面可以起到执行快捷等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领域也容易出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公权力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在保障司法裁判得以实现的同时还必须兼顾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谋求被执行人的人性关怀,以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