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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渐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在此过程中,由于定居城市的农村村民日益增多,农村房屋买卖现象也频频出现,而且买卖主体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特别地城乡结合部,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农房买卖日益增多。因出卖人、买受人反悔,农房买卖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难题,是目前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正是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规定较为模糊,给审判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尤其,现在正值城乡统筹发展的试点,重庆市正在实行城乡一体化进程,改革必然涉及到比较敏感的农村土地问题。因此提出农房买卖纠纷的法律探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关系,指明我国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倾向性原则是“地随房走”,进一步从宅基地的性质及特点来简析物权立法时学者对宅基地流转的争议,说明了笔者的观点。第二部分笔者从所在法院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具体案例着手,指出处理案例的困惑,进而引申出全国各地法院处理类似案例的三种主要认识,抛出笔者的观点是赞同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第三部分笔者从农村房屋买卖的理论基础是传统民法的地上权制度,提出农村房屋立法较少,但法律并未作出禁止转让规定,进而指出转让农村房屋具有理论依据。第四部分笔者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论证了反对农村房屋可转让的观点不能成立,说明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具有现实基础。第五部分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农村房屋买卖制度的构建作了简要的思考,让农民自由转让房屋成为真正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