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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期是中国社会的大变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封建制度也渐渐走向衰弱,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和推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不断产生。丘浚作为明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通过对先秦儒家、道家、法家等学派对理想之国模式的探讨,在结合当时实际的社会现状的情况下,汇成《大学衍义补》这一巨制,在书中全面的梳理和分析的自己的治民思想,为君主描绘了一幅“治世”的蓝图,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施政方针。学界自八十年代以来就已经开始了对丘浚思想的较为全面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的研究成果,出现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意义的论文与著作。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对丘浚思想的研究更多的是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几个方面。对于丘浚的法律思想则相对研究较少。本文主要通过对丘浚所著的《大学衍义补》中有关刑事法律思想的梳理,希图达到对丘浚刑事法律思想更为全面的把握。 丘浚通过法律的起源、目的和作用的分析来论证了刑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对于具体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进行了相关的具体阐释。包括认为应当将“经义”和“民情”作为基本的立法原则,主张“奉君之法而不奉君之意”的司法原则。丘浚通过对德礼政刑关系的重新解读,揭示出了刑罚的教辅作用,通过德刑的结合,可以弥补德治的缺陷,并从此推导出了“明刑弼教”的时代必然性。明朝一代司法腐败,君主对司法进行了过度的干预。丘浚认为要达到“明刑弼教”的目的还应该重视典狱之官的素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丘浚还尤其反对惨无人道的酷刑,主张在刑罚适用中应当秉持“慎刑恤刑”的观点,不断告诫统治者要谨慎使用刑罚,将刑罚中道与否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同时还应该看到丘浚对于传统中国有关复仇的系统梳理和总结,对明复仇之义的见解也集中代表了传统中国儒家士大夫对此问题的看法。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的看到丘浚本着传统儒家人本主义的思想对刑狱等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较为民本主义的思想和主张。既有对传统儒家刑事法律思想的继承也同时结合了当时的现实条件,对原有的经典理论进行相关的完善和发挥。充分体现了其“立君为民”、“以民为本”的政治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