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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7.6万个。而据一些人口学家推算,我国失独家庭未来将达1000万。针对这一庞大群体,如何构建起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至关重要的。然而,要从情感和物质等多个层面来确保这些失独家庭无晚年之忧,对我国当今社会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们怎样来保障“失独”老人的基本权利,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社会任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失独”老人除了要面临痛失独子的巨大打击之外,还要面临继续生存下去的巨大压力,如其物质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现危机,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与希望,面对生存困难不知道如何实现救济途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老年人在就医手术时必须由子女履行签字这一程序,甚至在国内福利机构入住也必须有子女的同意才可入住,由于“失独”老人缺乏监护人,在生活中处处面临尴尬境界。这一系列的制度滞后现象都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我国没有针对“失独”老人的法律法规,根据宪法规定,年老或无生活能力的老人有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权利。目前,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生活困难,却只有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这一途径,然而“失独”老人向民政申请低保补贴,其主体又不适格,大部分老人难以实现这一救济途径。“失独”老人成为了没有人可以依靠、没有生活收入来源、无法得到生活护理的社会孤立群体。因此,保障“失独”老人权益的前提,首先必然应该有监护主体的存在。根据客观价值秩序及造成失独者大量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等因素,我们可以推出国家具有承担这一社会责任的义务,因此大胆假设国家对“失独”老人承担扶养人义务,国家作为“失独”老人的监护人。其后,国家应该围绕如何保障“失独”老人基本权利这一核心问题,针对各部门法及其法律程序和国家机关的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合理立法、完善立法,并确保法律执行,以及完善配套监督机构来给予其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我国的“失独”老人问题才能得以解决,才能做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失独”老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