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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持续发展和商业银行业务与利润结构的调整,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呈现出“井喷”式发展,居民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授信消费的热情空前高涨,为我国信用卡债权证券化实践奠定了产业和经济基础,也是本人选作毕业论文题材进行研究的意义所在。由于信用消费和信用经济受持卡人因素和地域因素影响较大,且资产证券化诸核心要素都伴风险而生,故在信用卡债权证券化设计中,既要考量资产证券化的系统风险,又要透析来自信用卡和授信消费的固有风险。前者风险,主要涉及几个核心要素,包括资产池设立、SPV架构选择、资产真实出售、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与评级、债务违约、提前还债、双重征税,以及对服务机构的选择、监管与风险规避。在信用卡证券化过程中,SPV的架构选择是第一个重要环节,不同组织模式下的SPV具有不同的法律特性,进而决定了不同的资产转移风险和证券性质,对后续税收安排也影响颇大,因此属于重中之重。后者方面,其风险源包括持卡人职业、消费能力、消费习惯、信用记录、信用卡诈骗和持卡人地域分布等,主要反映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群体的偿债能力,直接决定单元信用卡债权和资产池组合的质量,以及远期现金流的稳定性。目前,我国证券化实践主要以信托型SPV为法定形式,利弊具存。信托型SPV的最大优势在于,信用卡债权资产被彻底移转而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财产,使信用卡支持证券的风险彻底隔离于发起人;但弊端在于,依目前我国相关规定,信托型SPV可发行的证券形式实为有限,缺乏证券化的灵活性和投资选择的多样性。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也是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但在资产“真实出售”、“超额担保”和“追索权”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和例外性否定制度,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规避是极为不利的。另外,在信用卡证券化过程中,将涉及诸如SPV治理与监管、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信用评级、现金流管理、证券化交易与交割等环节,需要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制,但目前我国关于此类的证券化监管规范还不完善,甚至欠缺。在着重考察了美英日等证券化市场之后,笔者认为,法治化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发达的信用消费立法与征信体系、充足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立法是其发达的条件与根源。在此基础上,笔者深入分析了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风险监管与法律控制,对我国信用卡证券化之风险控制提出了中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