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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中间人组织被害人和罪犯进行沟通,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关于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的和解协议,从而迅速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刑事司法制度。作为一种新兴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既能保障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又能惩治犯罪、打破以刑为主的传统刑罚制度的弊病,帮助罪犯今后更好地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定,已经成为我国刑诉法改革的热门课题。且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刑事和解正式纳入我国刑诉法体系。但该规定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诸如:适用条件模糊、具体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各司法阶段和解程序的具体操作尚无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严重缺失等不足的问题。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不足,我国司法学术界进行一定的研究,但相关理论文章十分稀少且没有成体系的研究结论。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办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及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和解基本理论,主要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为通过中国和外国法治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设置及运作机制方面的比较,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发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也是写作目的之所在。以枣庄地区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国内外一些做法,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实践操作进行具体阐述,并在制度构建及配套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本文的主要特点为:(一)采用比较方法,通过对西方刑事和解和港澳地区及我国刑事和解实践经验,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二)通过笔者所在枣庄地区刑事和解在理论和案例上的司法实践,包括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提出解决办法。(三)本文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探究,并提出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