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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指同一行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基于自愿联合而成立的非政府性自治组织。自上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力不从心,行业协会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获得了空前发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也逐渐从行业培训、信息交流等升级到包括制定行业标准在内的市场监管层面,为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良性运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在经济运行中发挥宏观指导的作用,而微观市场监管权则需要逐步向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让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行业协会虽然已经开始涉及市场监管权,但遗憾的是受困于自身先天性的不足和外部力量支持的缺乏,行业协会在充分行使市场监管权方面的进展十分缓慢。鉴于此,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跨学科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外行业协会在市场监管权方面先进经验的借鉴和融合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论述,试图为我国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研究贡献一份力量。首先,论文的前言。主要介绍了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产生背景以及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取得的成绩,学界目前关于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研究现状,文章的写作方法、思路和结构框架等。其次,论文的正文。论文的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理解。主要从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涵义和性质、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与政府监管权的异同、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功能定位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指出行业协会可以作为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主体实现对市场竞争者的监管,从而为后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行业协会享有市场监管权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分为两个小节。第一节主要介绍行业协会享有市场监管权的理论基础,指出治理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管理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为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节主要介绍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现实意义,即预防市场失灵、规避和弥补国家权力监管的不足是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我国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取得与实施。该部分分为两个小节。第一节主要介绍我国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取得,指出我国行业协会目前主要通过法律授权、政府委托以及会员让渡权力的方式获得部分市场监管权。第二节则具体阐述了我国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实行行业自律、进行市场准入与认证等方式实施市场监管权。第四部分,我国行业协会行使市场监管权面临的主要障碍。该部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业协会难以拥有监管权;第二,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底气不足;第三,行业协会的私益性导致自身违反市场竞争秩序;第四,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机制不完善;第五,社会资源不足影响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效用。第五部分,我国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的完善方向。一是,在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的基础上,政府需逐步向行业协会让渡部分市场监管权力。二是,推进《行业协会法》立法进程,明确行业协会的市场监管职能、禁止事项以及违反禁止事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通过制定自律规章、设立自律机构、构建违规审查渠道以及提高惩罚手段的权威性等方式来建立完善的自律监督机制;四是,政府及社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督,防止行业协会滥用监管权行为的发生;五是社会各界为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提供强有力支持,包括经费、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舆论等方面的支持。最后,论文的结语。通过前文的论述,指出虽然目前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现状不尽令人满意,但是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赋予行业协会市场监管权,从而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监管必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