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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环境犯罪也呈现出频发性特点,污染环境罪作为环境犯罪的一种重要类型,量刑问题也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和常见犯罪确定的量刑规则,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应当在其指导下确定具体量刑基准,明确量刑情节,从而确定宣告刑以满足现实中裁判的需要。论文以“确定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调节污染环境罪基准刑—宣告污染环境罪刑量”为线索展开,展示了污染环境罪量刑裁判的过程,提出了污染环境罪具体量刑基准以及主要量刑情节适用的设想。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概述,该部分主要简单介绍了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研究的背景,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的内涵以及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规范化现状的描述。首先,介绍了我国污染环境罪量刑的立法现状,主要由刑法总则和刑法典分则以及司法解释组成。其次,在对200份判决书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存在量刑基准不确定、情节调节单一、宣告刑趋轻的现状。第三部分主要在我国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现状的基础上讨论如何选择量刑方法的问题。关于量刑的方法一般主要有传统量刑法、电脑量刑法、数学量刑法、基准点量刑法、分格式量刑法以及其他修正量刑方法,由于污染环境罪量刑情节多样化以及区域性差异较大的原因,采取单一的量刑方法无法解决其量刑基本问题。为了增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可操作性,结合污染环境罪犯罪情节的特点以及《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15种常见犯罪采取的量刑方法,最终在量刑方法的选取上采取基准点量刑方法为主,比率量刑方法为辅,其他量刑方法修正的综合方法。第四部分是在量刑方法确定的前提下确定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的问题。由于量刑基准的概念源于德日刑法,所以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德日刑法中关于量刑基准的理解,接着介绍了我国通说关于量刑基准的理解从而确定了量刑基准的狭义概念。最后在狭义量刑基准的概念基础之上,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确定得出法定刑内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基准。第五部分是污染环境罪基准刑的调节。确定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只是第一步,针对个案还需要对量刑基准进行调节从而得出基准刑。具体个案中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基本事实是确定污染环境罪的个案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就污染环境罪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个案其他犯罪事实主要有污染的次数、排污量、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确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基准刑只是第二步,最终确定的刑量还要受到量刑情节等诸多因素限制,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主要的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中的自首情节、共犯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中的犯罪前的表现和认罪态度。第六部分是污染环境罪刑量的宣告。经过污染环境罪量刑基准的确定到污染环境罪基准刑的调节,一般情况下可直接拟定宣告刑,但司法实践中宣告刑最终的确定还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环境刑事政策的影响,因此需要法官在法定刑内外综合考量之后再最终确定污染环境罪的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