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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是我国备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法院系统的实践难题之一。目前各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共同强调、逐步强化了民事诉讼中调解息诉的重要性,法院民事调解制度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商行为及商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商事调解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法院商事调解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调解甚至普通的社会调解。笔者二十多年来直接从事、领导法院商事审判调解工作,具备商事调解“亲历者”的身份。在本文中,笔者以本人目前工作所在的K区基层法院的商事审判庭近9年来审结的上万件商事纠纷作为实证考察分析的基础,利用大量一手的真实数据和案例,通过实证分析研究的方法,对样本地区法院商事调解的实际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准确、全面的介绍、分析和归纳,并提出了完善对策。通过实证分析,笔者概括了影响当前法院商事调解的四个方面因素:首先,笔者从对商行为和商行为主体的内涵研究入手,认为商行为及商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和营业性使得商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商事案件调解也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区分专业特点、纠纷类型的传统民事调解技巧及方法无助于实质性地提高商事案件调解的实际效果。其次,笔者分析了宏观司法政策和微观审判管理对商事案件调解的实际影响。各种司法政策文件共同强调了民事诉讼中调解息诉的重要性,与宏观政策相配套的调解撤诉率、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率、一审服判息诉率等评估调研指标体系随之建立,商事调撤率明显上升,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直线下降。再次,笔者从审理商事案件法官的主体因素出发,通过对法官性别、年龄、工龄、学历学位等因素与商事调解指标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官学历高低、年龄大小与工龄长短与调解指标值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正比或反比关系,而法官的调解意愿、专业能力、公正形象和语言能力等方面的因素更直接影响了商事案件的调解效果。最后,通过对商事案件客观因素的分析,笔者认为纠纷类型、诉讼标的额大小、审理时间等客观因素对于商事案件调解的影响也是我们在考察商事调解运作实况时不应忽视的。通过对当前法院商事调解的现状比较详细的介绍和分析,结合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本文第三、四两章提出了完善法院商事调解的对策。通过尊重商事主体的特殊性,探索商事纠纷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化对商事调解策略的精细把握,规范调解中的法官角色,制裁不良商人恶意诉讼滥用调解权利,完善商事调解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举措,建立立足中国商事特色的法院商事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