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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性询问规则是规范庭审人证调查的一项重要准则。其通过区分具体情形允许和禁止诱导性询问的使用,可以充分发挥诱导性询问的积极作用,同时抑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据此,域外不少国家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诱导性询问规则。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诱导性询问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规则的不完善、不合理导致实务中诱导性询问无法得到正确、统一的处理。目前学界对于诱导性询问的研究较少,而且基本停留在简单的介绍层面,缺乏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关注,很少提出有意义的建议。因此,系统研究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具体内容,分析诱导性询问规则产生和运行的规律,有助于准确解读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诱导性询问现象,合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诱导性询问规则。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四万六千字。 第一部分介绍域外诱导性询问规则的主要内容。以美国的立法和判例为主线,诱导性询问一般被定义为两种类型,即指示证人如何回答或将问题的答案嵌入问话的询问方式。主询问中原则禁止诱导性询问,以避免询问者引导证人作证,但是在调查一些准备性事项、证人情况特殊或询问敌意证人时,诱导性询问是被允许的。相反,反询问中原则允许诱导性询问,以帮助询问者发现主询问证言的破绽,找出有利于反询问方的信息,但是当证人立场向反询问方倾斜或者出现其它不适合提出诱导性问题的情形时,诱导性询问是不被允许的。对于不当诱导性询问,一般由反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审查裁决,职权审判国家主要由法官主动制止。 第二部分分析诱导性询问规则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性根据。制度基础方面,对抗式审判及其当事人主导的证据调查制度、陪审团审判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对诱导性询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推动较大,因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诱导性询问规则普遍较大陆法系国家完善。诉讼价值方面,诱导性询问规则视情况允许和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定有助于发现客观真相,防止扭曲事实;对举证优势方主询问行为的限制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实现程序正义;对某些节点上诱导性询问的容许有助于抓住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部分考察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诱导性询问。规范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概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定不符合诱导性询问规则的设立宗旨,最高人民检察院禁止虚假、错误诱导性询问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效力皆不足,可以说我国并未建立标准意义上的诱导性询问。侦查询问中,诱导性询问现象普遍存在,往往更容易出现在第一次之后的讯问、询问中,其中不乏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诱导性询问。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都会提出诱导性问题,一般辩方居多,其中一部分属于不当诱导性询问;控辩双方都较少就对方的诱导性询问提出异议,在遇有争议的时候,不同的法官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控辩双方对于诱导性询问的积极作用的认同度比法官高,多数赞成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诱导性询问规则。 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合理构建。基于庭审发现事实、辩方充分质证、提高庭审效率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建立诱导性询问规则。在我国控辩式庭审不断完善、庭审实质化逐步加强、司法人员比较支持的背景下,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可行性。首先,应当对作为制度前提的人证调查程序进行交叉询问式的改造,形成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调查模式。其次,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诱导性询问规则的具体内容。明确诱导性问题包括暗示了答案的问题和假定争议事实已经存在的问题两种形式;在主询问一般禁止诱导性询问和反询问一般允许诱导性询问的框架下,根据虚假陈述的风险大小区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的情形,明确主询问允许、反询问禁止诱导性询问的情形;对于相对禁止的诱导性询问,法官一般根据控辩双方的异议予以制止,对于绝对禁止的诱导性询问,法官须主动制止;对于审前诱导性询问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解决。最后,应当从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加强庭审律师辩护和加强对控辩双方证人询问技能的培训三个方面完善配套措施,从而使诱导性询问规则有更大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