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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国际环境法的机制,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主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地位毋庸置疑,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复杂化,仅承认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切实际的。以绿色和平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环境法的推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绿色和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全球环境治理过程中,其在提供环境信息、提倡环境意识、监测国家实施环境公约以及推动世界环境治理机制产生等层面上均具有重大意义。绿色和平组织从1971年建立之后,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贡献有目共睹。绿色和平组织的活动范围几乎遍布世界的全部角落。绿色和平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大量的环境会议;当跨国公司的活动威胁到人类身边的居住环境时,绿色和平组织就会站出来与其斗智斗勇;绿色和平组织还与其他环保组织合作,在相关领域开展环保活动,来扩大环保活动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也与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着实证连结。该类组织对于国际环境法,包括其意义、影响、活动等方面,与该法体系的规则产生、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法律的救济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都是密切联系着的。绿色和平组织以强大的专业知识、丰富的领域经验来游说、作用于诸国的政府组织,以及加入到国际环境条例的议定工作中,抑或是直接参与国际会议和活动、官方谈判来促进和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编纂。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国际环境法的主体解构。通过对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关系的释读,借鉴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对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下定义。第二部分是从绿色和平组织作为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入手,分析其具有国际性、组织性、独立性、专业性等特点。第三部分是通过分析绿色和平组织对国际环境法造法进程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绿色和平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深入论证其主体资格。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绿色和平组织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实证连结,通过具体的例子论证其主体资格。第五部分分析绿色和平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主体资格的局限性与其发展前景。绿色和平在建立和维持全球国际环境机制方面,在监测全球环境行动者对环境的作用、环保科技的实施等层面上,其意义与作用均是举足轻重的。虽然绿色和平组织自身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但是这对其在国际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和它在世界上的正面形象并不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在将来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中,该组织一定会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