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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作为限制著作权客体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十九世纪在美国正式出现之后,被各国的司法实践与著作权法律普遍认可。我国作为TRIPS等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之前一直尚未对这一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上予以明确规定,这对于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已经着以一定笔墨的情况来说,不得不算是一种缺失。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审判实践中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仍存在颇多问题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对表达的独创性标准的有别适用,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在侵权案件认定中的作用尚不重视,未形成系统的判断思想与表达范畴的方法。此外即使在成文法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思想与表达的区分问题,仍旧是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不论是美国的法院还是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的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其一套判断思想表达范畴的方法。这对这些判例的研究,明晰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理念及方法,以及厘清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侵权认定中与著作权法其他原则的关系,对我国法院在更好地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问题上具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介绍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在我国的现状,并引出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内涵,并对其作合理性探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提法和含义在我国曾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思想”与“表达”的内涵,对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上,也应理解为保护的是“作品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表达形式”。此外,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制度设计在于平衡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关系方面,实现作者人格方面、保障言论自由促进文化繁荣方面,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思想/表达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是如何区分的,以及其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运用。本章节在主要介绍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判例法的同时,也对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方法进行了简要论述,再结合具体不同的作品,分别阐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就不同具体作品的不同的区分方式,简而言之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引言中所介绍的中国审判实践中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作具体分析,以作呼应。本章节首先在立法上进行反思,分析我国著作权立法上的缺失,并针对该原则在我国判例法中的发展,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表达的独创性标准的有别适用,对思想/表达二分法在侵权案件认定中的作用尚不重视,未形成系统的判断思想与表达范畴的方法等问题,对此,本部分提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的建议,即结合不同的检验方法,针对具体作品类型具体分析,且统一独创性标准等。第五部分是结语,集中论述全文的核心内容,并根据全文的论述再一次明确笔者成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