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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便捷,使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导致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不断增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由于影响因素不同,其获利能力、发展前景、机会、风险等差异很大。一个企业集团经营的范围可能涉及几个,十多个甚至上百个行业,遍布世界各地,而每个行业、每个地区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合并财务报表虽能反映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它的高度概括性却会带来不能反映上述差别的遗憾。在这种背景下,按照企业经营的不同业务或不同地区进行分类披露分部信息应运而生。 2006年3月18日正式颁布《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标志我国分部会计准则已经基本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但在分部信息披露的实务中,许多企业对分部报告的编制和分布信息披露缺乏应有的规范遵守,内容过于简单,造成了分部信息的有用性降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人们对分部信息的利用缺乏应有的关注。但分部信息披露作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不断加以完善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目前我们应当从国外先进的分部信息披露体系中借鉴些什么?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规范是否得到了如实的遵守?在分部信息披露的方面还需要哪些改进?这些都是当前值得我们好好思考的问题。 披露分部信息的动因有自愿披露动因和强制披露动因。自愿披露动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者(企业管理当局)出于解除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也有主动向外提供分部信息的动机,使企业的所有者了解企业经营不同产品或劳务以及在不同区域经营情况的信息,表明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强制披露动因,基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处于弱势有效市场,弱式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反映了过去交易中所包含的信息,并会对新信息做出迅速的反应,企业信息的披露会影响证券价格的波动,投资者可以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和目前已公开的信息获取超额利润。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及可理解性是评价分部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则是管理当局披露分部信息应当遵守的重要原则。 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经历了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阶段。目前,我国规范上市公司分部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