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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货物品质担保制度源于出卖人对标的物可能的特定瑕疵进行救济的一项合同义务,可以将其视作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向买受人作出的保证。货物品质担保法律制度借鉴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和财产法的相关理论。《统一商法典》将货物品质担保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虽然货物买卖的明示及默示担保制度在买卖法上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明示担保较默示担保更为明晰、确定性,且明示担保属于合同自由范畴,对比默示担保属于法定义务。在今日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买卖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由《统一商法典》(Uniformed Commercial Code)第二编进行规范调整。第二编规定了出卖人的担保义务。“担保”这个词似乎表明,担保属于一种特别的承诺,蕴含着不同的法律权利。但是,担保实际上只不过是出卖人对所售货物的品质或其他特征向买受人作出的陈述,并且,出卖人往往通过此陈述明示或默示地向买受人承诺,如果货物不符合要求,出卖人将向买受人作出赔偿或提供其他的救济,如修理或更换缺陷货物。货物担保制度是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交叉领域。例如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既构成明示担保义务的违反,如满足侵权责任的各项要件也可能基于欺诈、疏忽大意的失实陈述或善意的错误陈述而受诉。同样,如果货物有缺陷并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出卖人不仅将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在合同法上也违反默示的适销性担保义务。因此,研究货物买卖的担保制度是串联民法领域几大基本法律制度的有效手段。本文首先通过历史研究,对美国货物买卖默示担保制度的源流做简要梳理,再从自然法角度剖析制度合理性,这部分运用了创新研究方法以及得出创新的研究结论。此外,通过分析、评述美国货物买卖担保制度的制度构成,评价该制度的价值内涵。引言部分,货物买卖默示担保制度源流。探究默示担保制度的历史进程,以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06年美国《货物买卖法》以及200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示范文本,解读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默示担保在英美法上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梳理出美国在货物品质担保制度上所呈现的从保护出卖人利益到向买受人一方倾斜、从明示担保为主到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并举且加大默示担保保护力度的总体脉络。第一章,默示担保制度本体和价值论。本章首先从基本理论问题入手,解决默示担保制度是什么这个核心问题。接下来从限制合同自由的正当性、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及担保制度的道德教育功能三方面,探讨默示担保制度在自然法视角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以证成默示担保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默示担保的制度内核。从理论入手,以默示担保的两种基本类型为核心,剖析两种默示担保的构成要件,并对默示担保的一些实践问题展开讨论。通过比较默示担保两种类型,比较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对默示担保制度有更清晰的理性认识。最后分析《马格纳森-莫斯担保法案》相关制度,明确其在消费品领域的重要意义。第三章,默示担保的对抗制度。默示担保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强化对买受人权益保护的同时可能不利于出卖人行使合同自由的权利。所以《统一商法典》提供了多种豁免默示担保的方式。在本章将对担保豁免的方式、生效要件进行分析。此外,还将分析出卖人非免责地变更担保条款的方式,以及出卖人在面临担保之诉时有哪些有效的抗辩理由。最后结语部分,简要分析我国目前买卖合同上物质瑕疵担保义务相比U.C.C.默示担保义务所存在的一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