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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公民通过受教育完善其人格及生存能力,获得尽可能的发展。农民工子女是继“打工潮”之后,在城市化发展到新的“家庭化务工潮”阶段中出现的“第二代移民”,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多数仍是农村户口,是“户籍”农民却又是“编外”市民,尴尬的处境使他们的受教育过程备受关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其背后是大批随迁的农民工子女,他们中多数为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由于相对滞后的户籍制度以及义务教育制度等因素的制约,本应依法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仍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真正实现。他们已经远离农村却并不被城市彻底接受,渴盼和现实的巨大落差使他们在城市接受教育的愿望遭遇诸多困境。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不只关乎农民工子女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更是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体现。国家作为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探析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同时强调平等是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而后着重分析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内容,指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通过阐述受教育权平等与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明确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现状以及难以实现的原因。公办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是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两个最主要渠道,但在这两种就学途径下都遭遇诸多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机会、受教育的过程中与流入地城市户籍儿童相比存在诸多不平等。造成不平等的原因主要在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而社会发展与制度滞后之间的矛盾则更加剧了这种不平等,导致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第三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为实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应提供的、保障。文章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提出措施,为实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保障。就立法保障而言,在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立法保障的现状进行总结后,提出增加政策法规的可操作性,完善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教育经费法》。行政手段快速高效的特点使行政保障成为实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最重要的保障方式。政府应当从户籍制度、教育财政体制、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地改革,完善相关制度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最终达到保障的目的。司法保障方面,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方面现状进行分析,探索完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