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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较为复杂。单是一份确立买卖关系的合同就暗藏许多玄机。签订后的合同虽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但其中可能存在默示条款,这就需要探究合同文字的内涵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解释合同时,如何解决默示条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律人。英美法系的默示条款制度比较务实,值得借鉴。本文从默示条款理论入手,结合立法、司法和国际商务实践来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解决默示条款问题的构想。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共三万二千余字。第一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概念及其与合同条款的关系”。本部分强调合同中的默示条款是从已成立的合同中推定出来的当事人意图,具有非明示性、非对称性、多样性和国际性,对国际货物贸易有着双重影响。默示条款是政治、文化、经济与法律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此外,还探讨了默示条款与明示条款等其他合同条款的关系。第二部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本部分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默示条款的类型。最常见的分类是依据默示条款的来源而将之分为法定默示条款、事实默示条款和以交易习惯确立的默示条款,其构成要件和认定方法有所不同。第三部分“国际和各国国内立法中默认规则的比较分析”。本部分梳理了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中的默认规则。笔者列表比较了有关合同订立和合同形式、确认货物品质和价格及合同履行三大类默认规则的内容,这些规则能引导当事人正确地履行其义务。在诉讼中,又能引导裁决行为和诉讼行为。当事人违反这些默认规则,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国际公约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立法中事实上存在着默认规则,但仍需借鉴英美经验。第四部分“司法实践和商务实践中处理默示条款方法的比较分析”,本部分分析了适用默认规则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并比较了各国法院适用默认规则认定默示条款的模式。相比而言,大陆法系注重理论探讨,而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分析客观情况。我国法院适用默认规则的模式类似于法国法院,说理较为简略。此外,笔者还结合国际商务实践,讨论了我国涉外商务实践中处理默示条款方法的不足。第五部分“正确对待和处理默示条款的建议”。基于前面的分析,要解决默示条款难题,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借鉴英美法的相关理论,承认默示条款的概念并完善其理论。其次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默认规则,使之更加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最后,贸易人还要增强国际商务意识,正确地处理相关问题,促进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法务事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