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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不仅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当事人对合同的利益期待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更关乎到合同本身价值的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程度。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集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公约的合同法律制度精华,主要通过第61、62条和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规则的规定,使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得以初步确认。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加之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解释规则在理解和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对合同解释规则的研究尤为重要。合同解释的类型可分为三种,分别是阐明解释、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本文主要探讨前面这两种解释类型。由于解释类型不同,其所适用的合同解释的规则也不相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合同解释其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整体、文义、目的、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则主要依照第61条和第62条进行解释。由于合同法相关解释规则在适用中存在适用前提不明、法条适用混乱等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运用了综合分析的方法对合同解释的规则进行探讨。本文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对合同解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引入关于合同解释规则的研究论题,依照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合同解释规则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本文主体部分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合同解释相关理论的大体介绍,结合我国合同解释规则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入下文关于解释规则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合同解释规则的具体阐述。本部分以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为研究对象,以合同解释的主要类型为依据,对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其作出具体释明。第三部分是对《合同法》中第61、62条与第125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本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上述三条文在合同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关于合同解释规则适用方面的见解。在上述三部分的基础上并借鉴相关学者的观点,在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进行了明确,并对三个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了一些探讨。试图为我国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提出规范化和可操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