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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类型已经越来越受到大众欢迎,参加生态旅游的人次与日俱增,这既是经济发展的机遇,对于作为生态旅游基础的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如何保护环境、预防生态旅游的污染事件,是发展生态旅游首要考虑的问题。在一个完善的生态旅游环境保护制度中,环境侵权是这一个主要方面,尤其针对在生态旅游中环境侵权的救济能否有效切实的进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侵权得到有效救济的保障。生态旅游所依赖的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基础,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需要几倍的时间乃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恢复,甚至永远不能复原。上世纪中期以来人类已经认识到为了恢复和改善已经恶化的环境,我们必须做长期不懈的努力,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人类为其在工业社会发展中对环境的破坏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目前正处于生态旅游的大规模发展阶段,更应该吸取历史的经验,做到稳定、有序、科学的发展生态旅游,不要把生态旅游资源作为我们人类发展中的又一个牺牲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本文结合生态旅游的发展特点以及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以环境侵权的相关理论基础,对我国目前生态旅游的环境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本文除结语外共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概念的分析。这一部分首先对何为生态旅游、生态旅游与传统旅游的区别以及生态旅游在我国的发展进行阐述,从而揭示发展生态旅游的重要意义。其次结合环境权理论、以及环境侵权的概念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理论以及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概念进行初步的理论说明,从而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论上的认识。在此认识到发展生态旅游的同时也必须要保护好环境,在环境与经济发展的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第二部分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认定和救济进行研究。这一部分对如何认定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包括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三大构成要件、侵权的免责事由、等进行阐述,其次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相关救济理论进行分析,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等三个途径以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最后对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类型进行了分析,以旅游者侵权、旅游业者侵权、政府部门的侵权三大主体侵权类型为视角,分析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侵权的特点以及侵权原因、方式、责任等。第三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思考。首先对我国现行的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的阐述以及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侵权制度所作的初步构想。从我国现行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仍存在较大的缺陷,虽然环境立法门类已经较为完善,其他的法律部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也有相关的规制,但立法水平仍然较低无法达到符合生态旅游的保护要求。要对构建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首先就必须在我国法律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其次重点完善现有的环境立法,把生态旅游的环境立法提上日程,完善其他的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立法,最后是针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特点,为生态旅游环境侵权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