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普通消费者提供专用品之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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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此次修订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确立了法律层面对此前广泛讨论的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的规制,该修订草案于2018年12月5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尽管《草案》规定了间接侵权的两种形态,但两种间接侵权构成均要求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但若固守这种一刀切式的立法不足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当终端的专利实施行为是普通消费者进行的时候无法追究其上游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提供行为等间接侵权责任。正因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判决实际上并未判断终端的专利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即是否存在直接侵权,而是在符合专利间接侵权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如主观上是否明知、侵权对象是否为专用品等及是否用于实施专利等,直接判定被告构成专利间接侵权。但也有判决固守上述一刀切式的立法,在终端实施行为是由普通消费者等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同样以“间接侵权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而原告未能证明直接侵权的存在”为由判定被告不构成间接侵权。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本文的逻辑安排好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提出问题,关于向普通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本文讨论的问题——普通消费者在获得专用品等产品后实施专利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此时是否仍应坚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间接侵权构成要件中“间接侵权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这一要件。其次介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现行规定及问题,我国目前无论是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国务院通过的《草案》均一刀切地规定只有当“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才构成间接侵权。这种规定导致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对直接侵权的定义包含“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没有该目的的普通消费者即使未经许可实施专利也不构成直接侵权,这在我国尚未规定间接侵权的情况下,基于个别的普通消费者对专利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大以及向个别的普通消费者追责成本过高等特殊原因,对专利权人的影响不大。但当我国开始规定间接侵权并且规定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时,上述普通消费者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那么向这些普通消费者提供专用品等产品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间接侵权。从间接侵权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来看,这对专利权人影响很大并且不公。第三,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如果固守法律法规,那么此时并不应当判决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实际上我国也确实存在这种判决。但同时由于这种判决的不公显而易见,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判决实际上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前提要求,直接判决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即这种立法导致司法标准不一。另外,技术的发展,由其是3D打印技术的发展更是使得这种不公平更加严重。第二章分析问题,内容是对向普通消费者提供用于实施专利产品这一行为的专利法认定分析。首先介绍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理论发展。对于本文讨论的这一问题可以说是“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对该问题,早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独立说”和“从属说”之间的对抗,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目前开始出现“折中说”的声音,即“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但存在例外情形”。其次对该问题进行国际立法比较研究。对于这一问题,国际上普遍追究间接侵权责任: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等欧洲国家,按照立法均能明确当专利的终端实施行为是由普通消费者进行时,仍应追究其上游的提供专用品等产品的行为;日本的主流学说和司法实践亦是如此。第三章对解决问题,即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规制普通消费者实施专利情形下的间接侵权责任提出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当在现有间接侵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例外规定,即规定“当实施专利的主体是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普通消费者时,视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次,在立法尚未明确这一点之前,可以采纳限缩解释的方法规制该类行为。即将普通消费者的专利实施行为也解释为“为生产经营目的”。最后,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我国专利法对直接侵权的“为生产经营目的”目的要件,本文认为这一观点过于激进,对我国专利侵权整体制度的影响过大,不宜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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