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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最早起源于法国的第三人救济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其未参加的诉讼活动的损害。在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类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如法国的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可以视为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同表述而已。随着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我国立法者也意识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重要性,终于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写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已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极大进步。本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探讨主要分成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中,主要介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含义和理论基础,同时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第二部分中,选取了法国的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基于第三人反对而提起之上诉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比较了这三种制度的异同点;第三部分则详细介绍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以及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并对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在分析我国现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基础上找出其中不足,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经验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将使我国的第三人救济制度更加完善,它与再审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配合,共同构建起了一整套的程序保障机制。虽然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还有缺陷,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在所有法律人共同的努力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必将日趋完备,有效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