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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制现代化起步较晚以及受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严重障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大量比较外国及我国传统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指出我国刑罚体系结构性失调的表现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完善现有体系,充分发挥刑罚的报应与教育功能,更好地完成刑罚防卫社会的终极目的。 本文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在对刑罚概念及其本质、目的、功能等相关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作了一个简单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刑种设置及刑罚运作机制对功能实现的影响。 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现有刑罚体系存在的影响功能发挥的主要问题,如:对法人的刑罚措施太过单一,已不能适应刑法打击、扼制日益严重的法人犯罪之需要;罚金刑地位偏低、有期徒刑量刑范围过窄、无期徒刑及死刑(缓期执行)已蜕变为“长期有期徒刑”等已严重制约了各刑种应有之功效发挥;“无盾”和重叠立法现象造成了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限制、剥夺政治自由、没收合法财产、剥夺罪犯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尽合乎宪法的规定,以及对强制措施折抵规定不完善等不利于人权保障;随时追缴罚金的规定难以奏效,徒增诉讼成本且可能破坏刑罚的确定性、严肃性;数罪并罚制度不完善,累犯及因暴力犯罪被判长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假释的规定、报告制度等不符合教育刑的精神,不利于罪犯悔过自新。 第三部分针对前述的弊端在确定基本的价值定位之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补正措施,如:增设强制社区服务、特别没收、财务、人事管制和强制解散等对法人适用的刑罚方法;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建立以国家赔偿额度为基数的日付罚金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上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明确规定无期徒刑不能减刑以保持刑罚体系结构的均衡性;废除剥夺罪犯言论、出版自由、没收合法财产的规定,完善没收犯罪关联财产的制度;建立罪犯劳动报酬保障机制;增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折抵规定;改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刑,使其细化,完备化,具有针对性、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