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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这既说明我国行政权力的庞大,也说明了行政权力需要被约束。行政权的扩大、界限模糊不清对我国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思想极其不利,影响着我国正常发展,很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且得不到及时处理。本文试着通过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进一步约束行政机关,这样既达到宪法所期望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者,也能够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文章第一部分通过描述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方面的现存状态,其中包括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现存状态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在理论层面和实践案例中的现状,进而引出我国行政行为的规范、约束仅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其他争议解决途径无法全面、有效的监督行政行为,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最为合适且有法可依。在介绍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现象在我国学术领域、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目前存在的规定现存状态后,通过第二部分比较探讨当前行政纠纷解决的几种机制进行了优劣分析,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优势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比对,得出结论即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监督者最为合适。在第三部分对国外法关于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的认识和借鉴后,第四部分提出了检察机关的五种监督方式的构想,让检察机关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具体、更加规范的依法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分别是:提起抗诉、提出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和检察机关派人参加行政诉讼程序,并对检察机关实施这五种方式的过程中现今存在的各自不足进行分析,而后对这五种构思分别提出了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