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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它衍生信息,银行基于成本控制考虑往往会懈怠保护客户信息,甚至会出现利用客户信息谋求非法利益现象。银行经营的基础是信用,一旦客户对银行产生信用危机,则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是关系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这是本选题的实践意义。本选题研究的意义在于:本文在关于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理论演进、特征、范围、例外原则、国外规定等论述基础之上并专门针对我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构想,进一步加强我国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护。本文的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理论概述。第一节是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理论渊源是起源于英国的“Tounier”案的契约间的默示条款理论。契约间的默示条款理论是以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当银行和客户尚未正式缔约时,客户已经向银行透露了其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契约间的默示条款理论则无适用余地,于是出现了公共政策理论,可见,公共政策理论就银行违反保密义务比契约间默示条款理论为客户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救济。第二节是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范围。银行客户信息就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所掌握的具有客户特征的非公开信息。银行客户信息只是所有信息分类中的一小类,其有以下特征:第一、客户信息为银行所掌握。第二、信息的共享性。第三、可识别性。第四、非公开性。该节在对银行客户信息的概念进行论述基础之上,进一步论述了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银行保密的对象范围以及客体范围。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一类是银行本身及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全能银行或银行集团内部其它非银行机构。本节经论述得出了关于银行保密的对象范围为:银行的保密对象应是凡是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美国权威观点认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账户的信息;有关账户交易的信息以及账户的衍生信息。笔者认为还应当包含银行客户的身份信息。第四节是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原则。各国对特定情况下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做了例外规定,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强制披露(2)为公共利益进行披露(3)为银行利益进行披露(4)经过客户明示或默示同意后进行披露。第四节讨论了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节介绍了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范围。第二部分是国外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本章在对瑞士、美国的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立法演变与瑞士、美国在国际金融信息共享方面的国际合作论述基础之上,总结了这两个国家关于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是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与披露义务。既存的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与日益凸现的客户信息披露要求冲突引发了许多国内外法律问题。如税务调查中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披露义务、反洗钱行动中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与披露义务、个人征信中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与披露义务等等。第四部分是国内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的完善。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规定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保密范围的规定、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景规定、银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并针对以上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中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的立法建议。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是关于我国税务调查中、反洗钱行动中、个人征信中银行如何尽到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论述为完善我国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只是笔者对银行保密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许多观点还不成熟,逻辑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理论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也是我今后所需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