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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已经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兴力量。但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补贴政策被各国广泛使用,致使补贴竞争激烈。鉴于补贴对服务贸易的扭曲作用,为维护国际贸易市场的公平竞争,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反补贴制度十分必要。
SCM协定中补贴的定义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适用。根据服务政策目标的不同,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服务补贴可以被分为三类,即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和投资转移补贴。虽然GATS现有规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条款对补贴仍然具有约束力,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并且可操作性不强。而GATS第15条项下的补贴规则谈判进展缓慢,各成员对服务补贴的定义及扭曲服务贸易的补贴范围等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交换的服务补贴信息有限。在信息缺乏,服务补贴形式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若对服务补贴进行全面规制,各方利益难以调和,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先重点关注贸易扭曲作用较强的出口补贴。在考虑适用于出口补贴的反补贴措施时,除了借鉴 SCM 协定中的定义要件认定该行为外,还应考虑不同服务提供模式下,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含义。在反补贴措施的具体实施上,针对“有形服务”,可以借鉴欧盟的作法,考虑对服务所依附的货物征收反补贴税;对于其它无形的服务,可以考虑通过规制提供商和消费者两个主体的方式来实施反措施。同时,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建立,需要发展中成员的支持和参与,因此还应关注相关的特殊待遇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尽管补贴对扶持服务企业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应避免过度使用补贴,防止造成恶性竞争和生产资源的浪费。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适当抵制外国被补贴的服务产品,且为受到服务补贴损害的企业提供救济的途径。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反补贴规则制定过程中,我国还应积极参与相关谈判,争取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补贴中的优惠待遇。
文章通过比较《SCM协定协议》和《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制度的规定,讨论了GATS规则下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WTO相关判例以及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反补贴规则与实践,就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基于最新研究成果,针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反补贴问题进行讨论,并且侧重于研究反补贴措施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这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同时,在缺乏服务贸易反补贴案例的情况下,与大多数学者纯粹的理论分析不同,文章结合了大量相关的司法判例来分析其它规则对GATS规则下反补贴制度的可适用性。
SCM协定中补贴的定义在服务贸易领域仍然适用。根据服务政策目标的不同,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服务补贴可以被分为三类,即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和投资转移补贴。虽然GATS现有规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条款对补贴仍然具有约束力,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并且可操作性不强。而GATS第15条项下的补贴规则谈判进展缓慢,各成员对服务补贴的定义及扭曲服务贸易的补贴范围等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交换的服务补贴信息有限。在信息缺乏,服务补贴形式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若对服务补贴进行全面规制,各方利益难以调和,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先重点关注贸易扭曲作用较强的出口补贴。在考虑适用于出口补贴的反补贴措施时,除了借鉴 SCM 协定中的定义要件认定该行为外,还应考虑不同服务提供模式下,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含义。在反补贴措施的具体实施上,针对“有形服务”,可以借鉴欧盟的作法,考虑对服务所依附的货物征收反补贴税;对于其它无形的服务,可以考虑通过规制提供商和消费者两个主体的方式来实施反措施。同时,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建立,需要发展中成员的支持和参与,因此还应关注相关的特殊待遇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尽管补贴对扶持服务企业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应避免过度使用补贴,防止造成恶性竞争和生产资源的浪费。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适当抵制外国被补贴的服务产品,且为受到服务补贴损害的企业提供救济的途径。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反补贴规则制定过程中,我国还应积极参与相关谈判,争取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补贴中的优惠待遇。
文章通过比较《SCM协定协议》和《农业协议》中关于反补贴制度的规定,讨论了GATS规则下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WTO相关判例以及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反补贴规则与实践,就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基于最新研究成果,针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反补贴问题进行讨论,并且侧重于研究反补贴措施在服务贸易中的适用,这是文章的主要创新之处。同时,在缺乏服务贸易反补贴案例的情况下,与大多数学者纯粹的理论分析不同,文章结合了大量相关的司法判例来分析其它规则对GATS规则下反补贴制度的可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