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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厂政体”及其法律特征、成因等问题的提出,为研究“类富士康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社会学意义的中观视角和方法。研究主要着眼于“类富士康企业”对最底层的一线普通劳动者的管理模式及双方所发生的对峙、矛盾、冲突,阐释其工厂政体的属性和法律特征、深层次成因。“富士康工厂政体”是在工厂政体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特定化及再分类的成果,论证借助工厂政体理论所搭建的“两层四项”架构,从劳动过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市场竞争、国家干预四个方面对“类富士康企业”的劳资关系进行全面剖析,并最终将“类富士康企业”内所产生的工厂政体类型定义为:在国际产业链中承担组装、加工等低附加值分工的,劳动力供给较为充足的,利用多种科学管理技术进行严格的效能管理,对劳动者施以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同类用工的工资水平并实施‘拆分型劳动力再生产模式’的,借助于劳动基本权利贫困及政府选择性失灵的超大型规模企业中所存在的工厂政体。本文依照“界定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进行推进。引言部分介绍研究对象及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等内容,梳理工厂政体理论的内涵及研究现状,并尝试界定“类富士康企业”及“富士康工厂政体”。正文第一部分为“界定问题”,对“富士康工厂政体”的概念进行深度剖析。“类富士康企业”存在超时加班、工资报酬低、员工心理问题严重、劳动者权利享有匮乏等问题,其管理模式和劳动关系自成一类,具有独特范型的意义。“富士康工厂政体”与理论上、实践上既存的“市场专制型工厂政体”、“霸权型工厂政体”、“宿舍劳动体制”等工厂政体类型进行比较,明确其特征和特殊性。第二部分为“分析问题”,将以法学视角从微观、宏观两个层面展开对“富士康工厂政体”的成因展开论述。微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得出导致“富士康工厂政体”劳动过程、劳动力再生产形成的显性成因,诸如劳动基本权利(集体劳权)残缺、经营管理权滥用、企业工会虚化等,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形成的根源性成因。宏观层面,确定了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维稳性”和“逐利性”强、劳动保护力度弱等显性成因在“富士康工厂政体”国家干预形成过程中的推动作用,而后探寻致其形成的深层次制度性成因。第三部分为“解决问题”,将对“富士康工厂政体”的法治化治理途径提出建议。根据成因分析可知,“富士康工厂政体”中的权利贫困、平衡博弈机制残缺的结果由“类富士康企业”、劳动者、政府三者共同促成,因此对其进行法治化治理也需以“资-劳-政”三方关系为切入点:“资”——规制“类富士康企业”恪守劳动法规范和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妨碍劳动者的团结和企业工会强化;“劳”——劳动者主体意识充分觉醒,重塑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劳资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政”——促使地方公权力坚持社会公共利益取向、恪守法治,规范政府干预行为。本文研究发现,“富士康工厂政体”及其法律成因分析,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其在法律方面的深层次成因在于劳动基本权利贫困、劳资平等博弈合作机制的缺失,资本恣意和管理权滥用、工会虚化、地方公权力错位和失灵等因素;其在国际产业链中的低端性是重要的经济原因。由此提出,“富士康工厂政体”必须纳入法治化治理的轨道:在宏观语境的方向指引上,应当确认和保障劳动基本权利,建立健全劳资平等博弈合作机制,消除地方政府的逐利性、自利性,鼓励和指引劳动者及劳动者组织在国际产业链中向品牌商、采购商主张权利、分享利益。在微观语境的制度落实上,应加强企业、行业、地区层面的集体谈判,对劳动规章制度实行劳资共决制,健全劳动行政监察机制。总之,通过主体培育、权利确认、机制健全等方面,实施全面的劳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