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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带来的资本流动出现的另一个趋势是全球公民社会现象,也称全球结社革命,一大批国际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s)开始活跃于世界各地。改革开放以来,也陆续有一大批境外非政府组织(为论述方便,INGOs主要指代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我国。他们带来了资金和志愿精神,为我国的医疗、教育、扶贫、救灾、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等方面带来了显著而持久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INGOs也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潜在威胁。因而如何通过构建法治框架,建立监管与引导并行、鼓励与限制并重的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这其中,构建INGOs的税收制度就成为了重要一环。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INGOs的定义、特征、分类进行了介绍。作为NGO的一类,INGOs除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性、公益性或互益性、自治性、合法性的特征外,还有跨国性的特性。接下来本章对向INGOs征税的法理依据作了介绍。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NGO税收制度,意义在于这套制度适用于以基金会和外国商会形式设立的INGOs,并且代表了立法部门对NGO税收的认识和态度,对未来INGOs税制的建立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现行NGO税收制度,主要针对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对NGO的税收征收管理采用产生纳税义务后主动申报的方式。对NGO的税收制度缺乏体系性,优惠力度也较为有限,而且这套制度同样因多数INGOs缺乏合法身份而得不到适用。第三部分是现行NGO税制对INGOs的适用情况。现行NGO税收登记与NGO的设立登记相挂钩,而多数NGO的设立主体并不包括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这是导致现行NGO税制无法适用于INGOs的最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是比较研究,限于资料收集的难度和篇幅,本文仅介绍了美国对INGOs的管理和美国对免税组织的税收管理制度。美国非营利公司示范法对INGOs采取了简单注册的开放的管理模式,该法虽非立法机关制定但被多数州采用。对免税组织的规定主要在联邦税法第501(c)3条规定,满足法定非营利目的、不为个人谋取利益和非政治性的组织即可申请成为免税组织,而无论其是否在美国国内设立。第五部分是对INGOs税收管理的建议。建议分为三大类,即确立INGOs的合法身份、完善NGO税收制度和建立完善INGOs的税收征管制度,并在每一类下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赋予INGOs合法身份并进行税收、给予税收优惠在技术上并不困难,在观念上要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用好现行税法的规定,将INGOs纳入税法管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