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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承担高度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组织形式的选择对执业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究竟该如何选择其组织形式?本文从企业理论的角度阐释了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合伙,对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三种合伙形式进行了比较;并就有限责任合伙下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探讨。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比较了现实环境下美国、法国、中国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特点并对其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解析。最后分析了作者在粤东地区对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关于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问卷调查,进一步总结观点、导出如下结论: 1.我国应该在政府的强制推动下,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的推行力度,但由于现实条件的不成熟,不能全面推行合伙制,只有在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下,合伙才有发展的空间。 2.加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建设,使其符合我国事务所规模扩大化需要;为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性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