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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事业需要对文本有充分的重视,法官的任务在于依法审判,将目光聚焦在法律文本之上。现代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文本无疑为法官等法律人依法办事、据法审判提供了依据,但是法治的实现最终应该落脚到如何实现“审判”,从宏观上需要我们回到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论范式,从微观上则需要我们明确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性,从而为法官等法律人正确理解法律文本,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提供一定的可实际操作的、可重复性的法则,并为解释结果提供某种正当化的基础和手段。确立文义解释规则的优先性地位,其目的在于对法律客观性的追求,相较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言,其更加具有捍卫法律确定性、稳定性的原则、保证法律维持其可预测性品格的优势,从而在解释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排除了解释者个人偏见对案件的不当干扰,最终使得案件当事人能够因解释者的无私无我、因解释结果的客观公平,而坦然接受或者不得不接受。而文义解释优位性的前提在于准确界定其内涵,尤其是应该承认文义解释的内涵中包含了立法意图,因为“保持文本独立性的唯一方式,就是承认它带有作者的背景意图”。 对文义解释的司法适用并没有统一的规范,理论界虽然高谈文义解释优先的法治意义,然而“热切呼唤过后却总是缺乏实际的具体操作”。文义解释规则的操作规则是一套严密的知识体系,包含着程序性的要求,约束着法官思维的恣意。对法律文本解释的第一步是去解析那些“个别化的法律规范意义的载体——句子”,确定句子只是构成理解的基石,其目的在于为发现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确定“依据或准则”,而立基于文义之上的语义规则才是探究法律文本之最终意义的终极武器。概括而言,前者涉及的是句法问题,即什么样的符号组合是一种正确的组合、什么样的符号组合是能够承载意义的规则;而后者则涉及的是语义学的问题——文本的含义。而无论是文义解释的语法规则亦或语义学规则,其中有着内部的约束和方法,使用文义解释规则得出的解释结果不是简单的对法律语词含义的望文生义,而是经过严格的论证、论辩后得出的具有可接受性的结果。文义解释规则研究的根本意义在于将“是什么”的理论知识转化成“怎么办”的实践能力,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寻找到文义解释运用的蛛丝马迹,这些案例中无论是对文义解释规则的正确运用,还是误入了文义解释规则的陷阱,都将文义解释规则的具体操作步骤直白的剖析在解释者面前,与空洞的理论相比这样的案例分析有着强烈的直观指导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规则对法官等解释权主体的指引和规范,在于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解决个案纠纷提供便利条件,对文义解释规则的研究是为了“约束思维、规范行为”。尽管对这些具体操作规则的论述并不能完全归纳成“工程师的规则和公式”,但是法官的确可以从这些具体操作规则中发现前辈的经验和智慧,并且帮助“他工作得又快又好”。 文义解释规则体系化的构建,最终帮助法官在有条不紊的基础上快速的作出具有可接受性的裁判,真正实现司法裁判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