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难题,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这个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上看,首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违反这种义务的强制性措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即使不出庭,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其次,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若干规定对出庭证人的权利都规定的不够具体,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再者是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证人作伪证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中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我国目前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进行刑事追究尚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询问方式及单位证人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二是从司法上看,由于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长期以来深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对证人证言一贯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三是从证人自身来看,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以及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使人们从心底里耻讼厌讼,加之立法及司法上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权利没有保障,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而纠缠到诉讼中去。证人出庭作证难这个问题不解决,坚持公开审判,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裁判公正就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笔者试图从研究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分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究,提出了立法及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落实的比较全面的一些具体的设想和措施,构建起我国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是在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先,要建立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伟幢和伪证惩戒制度,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及作伪证,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违法的表现,理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国家应当动用强制力,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强制证人履行出庭作证、如实作证的义务;其次,保障证人的正当权益,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给予物质补偿,同时立法还应考虑特殊证人的拒绝证言权,对证人的人身安耸合予保护,因为法律不应当仅仅将证人作为义务主体,还应将他们作为权利的主体,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此外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相应的询问规则,使出庭作证的证言在庭审中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质询。二是切实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首先,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转变观念,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上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将这一希U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其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健全证人出庭的舆论环境,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我国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