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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和外交权、军事权一样属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国主权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赋予专门机关和特定人员实施的,是警察职业的构成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我国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文所论及的警察权仅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警察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否认非宪法之权力;另一方面承认拥有宪法职责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权力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力。 根据警察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对警察权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所有权力,例如:警察在履行刑事职能中所运用的刑事侦查权、刑事惩罚权、刑事强制权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采取的命令权、裁决权、处罚权、强制权等。狭义的警察权仅仅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等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本文主要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警察行政权进行探析。 纵观我国警察权力体制,可以发现我国的警察权是高度垄断和庞杂的,权力触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警察行政权实施的理论研究甚少,缺乏系统论述,对警察行政权的建构、改革等问题学界一直未形成明确的思路,致使在某种程度上,我国警察行政权实施的实践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公民的权利不断扩大,重构警察行政权力将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警察行政权配置的理论,来完善我国的警察制度。 本文首先沿着历史的发展梳理了警察以及警察权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变过程。然后,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对警察行政权的性质、特点、内容、设定、原则以及限制和规范等方面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 第一章介绍警察发展、演变的历史,确认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从警察的作用、功能、国家权力等角度对比警察概念的不同界定,发掘警察的本质和特点。警察,是以维持社会安全、保全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命令或强制人民的作用。警察的本质是以法令为依据的行政作用。在功能上一般将警察分为二类: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从而引出警察权的定义,分析警察行政权的属性。警察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警察行政权探析行政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等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 第二章首先分析警察行政权的性质、特点,警察行政权具有国家性、公共性、单方面性、特殊的强制性,然后将我国警察行政权和其他国家的警察行政权作对比,归纳警察行政权包含的六方面权力内容。 第三章明确正当性是警察行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观念是警察行政权力的先导,警察行政权的观念基础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在此作者从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法治、秩序和人权观念入手,阐述了警察行政权存在的正当性。 第四章从对警察行政权的制度建构上说明警察行政权的设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以防止警察行政权的垄断和权责不明。警察行政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有效、及时、适度、准确的原则,以使警察行政权这一统一的权力体系在整体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主要论述的是警察行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警察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能动的执法过程,同时因警察行政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其行使得当与否,将会给社会、人民带来重大影响。因此警察行政权在行使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目的原则、公共原则、比例原则、责任原则、程序原则等。 第六章分析警察行政权的限制规范。有权力就要有限制,对警察行政权的限制一般从立法权、行政权出发,从源头上进行依法控制,从而真正发挥警察行政权的功效,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权力实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行治安管理和惩治犯罪,警察权力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秉公执法、除害安良、服务人民是警察的职业内涵,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责任,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因此正确理解警察及其权力的真实内涵和根本目的,明确警察行政权行使的原则以及加强对警察行政权的控制,对于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