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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关于国资委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国资委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地国资委考虑的是国资委直接持股的优点,比如可以进行直接管理,由此更容易调整产业结构,并能直接获得相应的股权收益,从而应用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如果作为政府机构的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其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化解并不容易解决。其一,同业竞争问题。如果国资委直接持股众多上市公司,尽管国资委本身并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但还是存在同业竞争的嫌疑。其二,法律定位。当国资委的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并涉及法律诉讼时,是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难以界定。其三,股权转让审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监管部门,本应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行为,但如果是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也就是说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当事人之一,审批者与行为当事人利益如何合理切分?其四,股权直接运作。由于国资委是特设机构,资本市场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运作行为本身有更多的规制与约束,最重要的是,不能像法人公司一样成为直接投资和融资主体。因为对于投资主体来说,政府机构显然不合适,而作为融资主体,借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本文着重分析了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防范。通过对国资委的成立、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的分析,并结合国资委直接持股案例的分析,外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的分析,为国资委的资产管理提供了借鉴,最后第四章,在前文分析与比较的基础上,全方面的分析了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防范、控制法律风险,首先要明确法律风险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作如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或其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而使本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明确定义之后,根据定义的指向,可以抽象、概括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尽管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具体风险不同,但其来源、产生还是有一般规律的。了解一般规律,有助于对风险的认识和把握。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内部控制、外部预防两大方面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将有助于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同时,也有一些工作是预防和控制风险都需要做的。在以上三个大的方面,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