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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安全与完整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已近1.9万亿元。由于立法的缺失、执法的不足和对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不重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正面临着严峻的安全问题和保值增值问题,因此通过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保险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并因此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论在保险费的征缴环节还是在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环节,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表现出明显的博弈特征,通过分析双方的均衡策略可以为我国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一些建议。俄罗斯及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需要法律的支撑,需要采取分类监管、分类投资方式。在借鉴俄罗斯、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一些建议。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目标,即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运行,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其次监管中要遵循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此外,我国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并采取严格数量限制监管规则。监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和支撑。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在《刑法》增设相应罪名,以实现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形成更大的威慑力;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督促监管者依法履行职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