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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熟的创业板市场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资本市场统一体,退市制度必然纳入其中,推陈出新,方可运转顺畅,美国NASDAQ、香港创业板市场等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成功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建构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在充分考虑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和市场资源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多的借鉴NASDAQ市场关于退市制度的经验,为我所用。理论上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构成,应该包括退市主体制度、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监管以及退市的法律救济等因素。在退市主体制度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自主经济,应当赋予中小企业类上市公司更多的退市自主权,引进主动退市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强化退市的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在退市标准方面,应适应国际证券市场大环境,坚持上市、退市标准统一原则,防止上市公司僵而不死,以有效利用资源;在退市程序方面,以PT、ST制度为前车之鉴,细化退市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在退市监管方面,应转变监管理念,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做法,改革传统的上市公司退市处理权限,将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权下放给证交所,以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在退市法律救济方面,应强化各主体在退市时的信息披露义务,细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以明确责任。总之,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2008年3月21日出台的《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退市问题并无涉及,这有待于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