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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个具体的生产小组为研究个案,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过程及其中的影响因素,并展开分析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演化历程。作为一次尝试,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对制度的分析,以期揭示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及微观行动与宏观结构之间的关联。在理论界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分析的具体过程在三个变量之间进行,这三个变量分别是行为选择,博弈地位与制度变迁,博弈地位是本文引入的分析行动与制度的一个中间变量。本文认为,就行动而论制度或就制度而论行动,都缺乏一个中间过渡环节,使得理论上的讨论过于空洞。本文在这两者之间加入博弈地位这一变量,通过对行为选择范围的分析,来判断双方博弈地位的强弱;又因为双方博弈地位的改变,最后导致制度变迁的生发。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出发,本文将农民与国家当作两个行为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定位为一种博弈关系,在现实情境中,两者的博弈地位是可以发生改变的。本文始终强调作为行动的主体的农民的主动性、使动性,将社会流动看作是农民的一种“策略”行为选择,并在运作中产生了意外后果,此意外后果又成为下一次行动需要面对的情境因素。这里借鉴的是吉登斯的结构二重化理论中的一些视角。本文的基本观点认为,农民与国家处在博弈的关系之中,农民行为和国家行为是其具体的展开过程,其静态含义表现在农民是弱势群体,处于博弈地位不强的一面,国家则处在相反的另一方;其动态含义应该理解为博弈是一个过程性概念,更是一个实力此消彼长的能量转化过程。同时,双方都在进行“策略”(名词作动词用),都希望维持或者改变自身的博弈<WP=39>地位。在以往的研究当中,受制于视界上的局限,研究往往局限在静态层面,将此当作一个即定的事实,作为理论研究的“文本”去进行研究;间或也关注动态方面的事实,但关注点却集中在政府的主动性方面,主动性表现在政府通过政策给予去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很少关注在农民有限的时空场域中的“策略”。本文分析的重点在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的“策略”行为。本文以一个博弈地位维度模型为分析框架,探讨了当社会流动人口逐渐增加,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对于农民与国家之间博弈地位的改变的影响和作用。认为,由于劳动力人口的转移,以及其所带来的对农户家庭经济的补充,更多表征着农户选择范围的扩大和增加,能够增强农民的退出能力,从而增强其与政府的博弈地位。这种博弈地位一经行为者运作和实现,将导致制度模式的变动,使当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实质性制度走向虚拟性制度。本文的研究范式可以被称为“主体-实践”(agent-practice)范式,它强调农民也是一个能动的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每时每刻都在以自己的“实践”来创造新的东西,而不是完全为“结构”所限定的行动者。本文的研究方法是经验性的和过程性的,借用并修改了吉登斯的“结构二重化”概念,在三个变量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的目标是社会行动过程,以便为社会过程提供实际的解释和因果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