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与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不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价值取向在于提供严格的程序规则以指导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其形式的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功能在于保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防止涉诉各方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修改前,诚信原则仿佛一个似有若无的影子,新民诉法修改后,在诸多条款中将诚信原则作了具体的制度规定,引起学术界和理论界较大反响,从立法层面上回应了以往一些对诚信原则进入民事诉讼领域的质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合理有效的适用诚信原则,使其成为对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权力或权利的有效制约,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诚信原则的一大制约因素。 毫无疑问,无论从法律条文解读还是立法者本意来讲,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应该涵盖全部诉讼主体,包括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且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贯穿民事诉讼从起诉到执行的全部过程。 任何好的制度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都不能认为是完美的,对新民诉法中诚信条款的实际司法运用进行分析可以直观地了解诚实信用这个种子能否很好的适应当前我们国家司法环境的土壤。笔者通过对新民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试图找出司法适用中对诚信原则理解适用和效果,并结合自身在审判一线的工作实践,期望找到一种能更好发挥该规定的司法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