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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逐年成上升趋势,建议撤案已经与提起公诉、不起诉一起成为检察机关终结审查起诉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大量应当作不起诉的案件,却被检察机关以建议撤案的方式退回公安机关予以撤销,此种不符合法治理念的做法,一直备受学术界诟病。因此研究建议撤案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对建议撤案的讨论范围进行了限制,以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为重点,以审查起诉阶段为核心,不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建议撤案,亦不包括对审查批捕的建议撤案和撤回起诉后的建议撤案,最后还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检察机关建议进行区别。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建议撤案专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全面审查,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撤案函,要求公安机关以撤案方式终结诉讼的一种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化的技术性处理。检察建议撤案案件数量众多,适用率较高,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常态化趋势。建议撤案的做法不仅削弱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还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也损害侦查监督权,侵蚀了不起诉案件的范围。笔者从刑事诉讼理念层面、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层面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层面对检察建议撤案的原因进行剖析,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反思,进一步讨论检察建议撤案的深层次理论原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建议撤案的改革路径及走向意见不一。坚持不改变现有刑事诉讼构造的前提下保留并实现建议撤案的实质化观点,将检察建议撤案权直接赋予审查起诉部门混淆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违背了诉讼理念,而不具合理性。而主张检警一体,要求实现检察机关对撤案决定权力化的观点,也因不符合现实现有检警关系而不具可行性。笔者较为赞同在不改变现有诉讼构造的前提下,落实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从完善和保障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制度出发,实现案件的正确分流,防止撤案的发生。我国不起诉制度应当从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完善不起诉立法入手,同时规范人大个案监督权,改革检察机关管理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健全检察机关职务保障系统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正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