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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作主义(New-Corporatism)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西方国家,尤其是北欧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处理国家、社会和利益组织之间关系的一种模式,是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区别于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的一大学派。国外有关新合作主义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集中于70年代中后期到80年代初。目前在我国,有关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并不多见。 本文首先着重从理论上对合作主义的译名、概念、分类以及历史渊源作了初步的考察,并对新合作主义的突出特征进行了总体上的介绍。其次,分别从基本价值观、理论特色、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来论述了新合作主义的利益协调理论;接着论述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价值取向的新合作主义。然后,从现代西方福利国家的实践这个方面来阐述新合作主义利益协调理论在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以及奥地利、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等国家的具体实践,包括利益代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以及政策执行机制。最后对新合作主义的福利制度和就业政策,以及其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探讨,同时对新合作主义对我国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进行了初步的论述:以强调阶级合作,主张协商妥协为其根本特征的新合作主义无疑可以为我们保持社会稳定,寻求社会和谐提供有效借鉴。新合作主义既可以为社会的利益表达提供合法的渠道,使社会不满情绪易于疏通,又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利益团体来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架起合作的桥梁,有效的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来共同发展经济,推动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