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意外事故中组织者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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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作为现代人健康生活的重要表象,愈发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追捧,但近年来,在自助游活动中,意外事故却频发不断。由于我国对自助游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进行法律规制时存在诸多不足,导致法官裁判不一。本文由近年来社会舆论影响较大的“骑行圈第一案”引出问题,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不同,两级法院在组织者的义务、责任的认定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等方面观点不一,表明对于如何认定组织者在自助游中的民事责任,法官的认知存在着讨论研究的空间,理论的探讨也有所欠缺,因此本文拟对此予以理论阐释,试图在理论上厘清在自助游中组织者的民事责任。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自助游意外事故案例统计分析”。首先,笔者依据“骑行圈第一案”“毒蜂蜇人案”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讨论的是在自助游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当无法确定具体的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组织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然后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近9年时间内(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相关案例分4方面进行数据统计:组织者与参与者的法律关系、判决是否承担责任的结果、是否引用风险自担原则审判以及审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一般归责路径。第二章“组织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种类和性质分析”。要认定组织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就要厘清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性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者的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认定方式。学理界对此也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是合同关系,故组织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另有学者认为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是情谊关系,故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在分析两种观点后认为双方之间应为情谊关系,正是因为这种关系导致组织者负有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章“组织者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第一章的统计数据,从安全保障义务、公平责任原则、风险自担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分别对该三方面情况作了数据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1、安全保障义务:现行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学者对自助游的组织者是否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争议。即便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所对应的一般义务对意外事故中组织者而言要求过于严格。2、公平责任原则:首先,公平责任原则条文本身规定的主体和内容并不适用于本文所研究的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情况,其次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以及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角度来看,公平责任原则也不应当作为单独的归责原则来认定意外事故中组织者的责任。3、风险自担原则:我国在立法上并未确立风险自担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多引用此规则进行说理和审判。第四章“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自助游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兴起较早,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这部分中着重介绍分析了美国与德国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裁决,并进行比较。笔者认为例如美国的风险自担原则和德国的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可予以借鉴。第五章“确立自助游组织者民事责任的基本思路”。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三个法律适用问题,在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借鉴美国德国相关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对该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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