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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所有重大决策必须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宪法颁布实施仅仅三年之后,就发生了“大跃进”运动。从其决策过程来看,既未经全国人大审议,也未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究竟是何种原因致使宪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遭此冷遇,从而使党的会议决议取代了法律,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之上,并最终酿成大错?本文认为,建国之后,中国的宪法建设本已步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但是1954年宪法无论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调整对象上均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这部宪法基本上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党内的决策长期以来形成了对毛泽东同志的过分信赖,因此,当毛泽东同志在主观思想上出现了左的错误之后,“大跃进”便似乎变得不可避免了。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了关于本课题研究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五四宪法”颁布实施之后的中国法制状况,重点对“五四宪法”的局限性和毛泽东同志当时的宪法观进行了分析。正是因为“五四宪法”自身的局限性,才导致了这部宪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失去调整对象,而宪法的缺失又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等宪法所规定的决策制度随之失去约束力。第四部分则分析了宪法建设的局限性与“大跃进”运动决策之间的关系。在宪法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的一系列会议直接对“大跃进”运动进行了决策,而毛泽东同志的个人地位在此期间也进一步得到了巩固,个人意志逐步替代了集体意志,并最终通过党的会议决议的方式一步步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大跃进”运动得以顺利发动起来。最后本文指出,只有依法治国才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避免历史悲剧重演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