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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以及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促使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制度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域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成熟经验的借鉴、国内简易程序立法的同质比较以及我国法治环境的有效改善进一步表明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具有其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发端于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得到了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虽不乏制度创新的勇气,但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当从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审判组织、审理规则以及和解与调解程序五个方面进行努力,进而真正实现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有效运行还离不开外部环境的优化,需要重塑行政审判理念,同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