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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是各国政府都不能回避的问题。对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和利益的维护在一个侧面反应了一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以及该国的社会公平与和谐。自《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明确提出“平等、参与、共享”理念后,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重点逐渐从残疾现象本身转移到残疾人能力上。
本文第一章首先指出社会对待残疾人不应仅仅是消极的对他们进行救助、保障,使其被动接受社会的施舍,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机制,帮助他们同社会其他成员一起公平的参与社会,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其次,在承认残疾人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上,分析了残疾人就业、教育、公共生活和政治参与的权利,强调了权利平等、反对歧视和满足特殊需求原则。复次,回溯了残疾人法律保护的历史和社会对待残疾人观念的转变。最后,分析了联合国和世界其他国家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2008年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填补了没有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公约来明确残疾人的权利这一空白,标志着社会对待残疾人态度的重大转变;促进了世界各国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为残疾人权利提供了公认的全球法律标准。
本文第二章围绕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展开。美国《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而《美国残疾人法》又是近年来标志性的民权法律。美国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残疾人的权利提供了全面细致的保护。可以说,美国用法律为残疾人铺平通向社会生活的道路。接下来主要介绍了美国具有代表性的涉及残疾人权利的法律:《美国残疾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航空运输无障碍法》(Air Carrier Access Act)、《老年人与残疾人投票无障碍法》(Voting Accessibility for the Elderly and Handicapped Act)、《全国选民登记法》(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建筑无障碍法》(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
本文第三章首先阐述了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一贯重视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残疾人权利做了规定。自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先后通过多部法律、条例、规章,用法律的形式对残疾人权利进行确认和保障。我国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国内立法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已有50余部,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呈现出综合性保护和专门保护相统一、权利保障多元化的特点。接下来,分析了目前我国残疾人权利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结语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借鉴别国的经验,对我国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出意见,以期早日使我国残疾人真正享有自己的权利,最终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实现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