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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给相对人的权利以完整、有效的保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生命力之源,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诉权保护不力,相对人起诉难的现象非常严重。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相关制度更精密细致的设计,更有待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特别是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的深入研究。 本文运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为基础,考虑到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对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基本理论、主客观要件、审查与保护进行了研究。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涵义、产生、本质和功能四个方面。行政诉讼诉的利益涵义是指原告主张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法院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这一理论的产生源于确认之诉的出现与公权利概念的不完整性;其本质在于国家利益与原告利益、被告利益的协调;它具有双重功能:消极功能为限制原告滥诉,积极功能为通过司法生成权利。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主观要件分为三个方面:(一)原告主张的权益为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中合法权益的认定应以公权利理论为基础,采用“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说”;(二)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权益有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三)原告主张的权益一般为自己的权益,但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他人的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原告主张的权益法院能够救济,基于司法最终原则,在行政诉讼中除了国家行为、特殊的内部行政行为外,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权益法院都能够救济;(二)原告主张的权益法院需要救济,即与其他的救济途径相比,法院的救济在什么情况下是最必要、最有效的问题。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之审查包括审查原则、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审查阶段四个方面。由于行政诉讼诉的利益属于诉讼要件之一,法院应在审理阶段而不是立案阶段以一种正常人的立场依职权审查,以判断行政诉讼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理论是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的,为了正常、充分的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系列的原则与制度作为保障。本文认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