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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不产生混淆。很多国家对此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我国国内也有很多人进行了理论探讨。本文从我国新世纪之交的“荣华月饼”之争的这一案例出发来探讨如何认定商标共存以及商标共存的合理性和制度建设。“荣华月饼”之争是因为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在商标上存在近似的情形,二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从上世纪末开始由广东的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耗时十余年,至今还未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这个案件充分说明了面对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纠纷时如果仅以商标侵权的角度来进行考量无疑是一种浪费经营者以及国家司法资源的处理方式。本文也以这个案例为基点来讨论如何以商标共存的形式达到共赢。首先怎样认定商标共存呢?商标共存的成立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归属于不同的经营者,第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最后则是一定要以不会产生混淆为前提。商标共存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出不同的类型。如果按照共存的商标是否注册来进行分类则可以分为注册商标与没有注册商标这两类相互间的商标共存以及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共存。如果从商标共存成立的这个角度为标准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两种商标共存,第一种为经营者通过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商标共存,另外一种商标共存则是他们以相互之间协商并成文的方式而达成的商标共存。商标共存有其自身的合理性,首先来说,针对商标共存的成立条件之一即这些商标之间应该是相同或近似的,此时不能简单地把这些商标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人的权利行为,而是应该在满足条件时将它们认定为商标共存更合理。其次,商标共存的目的也是为了符合商标法的目的,即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效率和维护利益平衡。论文最后分别针对法定共存和约定共存这两种方式来提出商标共存制度的完善,法定方式主要是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来完善商标共存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构建,而约定方式则是建议想要达到商标共存目的的经营者之间通过意思自治约定商标共存协议来达到商标共存。目前,很多国家采用的方式为约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能尊重商标权人的意志,纠纷也解决得更彻底。在我国,新《商标法》的出台,也有了对商标共存的规定,体现在新《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这一条款明确表明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在其注册商标之前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市场主体还能使用该商标,前提条件是在先使用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经营已经使得这一商标有了一定的影响力。相应地,法律还赋予了注册商标人有权要求之前的这个市场主体通过附加区分标识来确保各自经营。这就是一种我国的法定商标共存。但还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商标法还应当增加或明确另外六种情形下的商标法定共存。这六种应增加或明确的法定共存,是基于维护在先且善意使用人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历史,避免权利睡眠等考虑。本文以求通过对商标共存问题的研究来完善制度的构建,进而加强对市场的保护、对经营者的保护以及对消费者等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希望我国的市场经济能更加健康高效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