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权利,这就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转让股东在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经常会出现双方恶意串通造成二次股价畸高的情形,规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认定恶意串通造成二次股价畸高的构成要件认识的不统一以及在实践中股权的定价不统一。本文通过分析典型的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例,以恶意串通中股价的审查为视角,以转让股价二次股价畸高为重点,结合恶意串通与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为司法实务中妥善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提供可参考的建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恶意串通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司法裁判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通过对二次股价畸高的司法审查以及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弥补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对恶意串通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提供救济减少此类纠纷,不仅具有现实的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而且对《公司法》的理论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在收集整理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三个司法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恶意串通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的分歧是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针对实务纠纷中常见的二次股价畸高的情形,法院是否仅凭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畸高的股份价格,认定二者主观上具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恶意?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重点分析的是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的两层法律关系和三个主体。在我国总结《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恶意串通规定的基础上,从法价值层面分析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内涵着对股权转让自由的肯定而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则强调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价值的维护。最后得出对恶意串通的认定适用《公司法》更加合理,对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更有价值。第三部分的重要性在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转让股权时,股价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由此导致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抬高二次转让股权价格以此规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进而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遂本章以美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关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立法和规定为例,对比我国现有的在解决二次股价畸高的问题上可适用的法律条文,重点应该借鉴的是股东股权转让中的公开的股权定价机制,直接回应的是股权转让价格畸高的情形。第四部分是问题的解决部分。针对恶意串通认定难的问题,提出借鉴国外和发达地区的法律规定提出我国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机制,这样当其他股东与出让股东对优先购买权发生争议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现有立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中应对恶意串通采用推定规则,实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