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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模式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创新,它不仅能解决“外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而且能促进人们通过持有共有产权实现住房财富积累,使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梯度消费成为了可能,有利于住房消费的过滤。其中,价格和产权划分问题是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比较分析了全国六个试点城市的实施经验,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准入门槛存在政策惠及目标与受助对象错位的现象,初始出售产权比例设定的范围没有科学依据且比较固化,初始住房完全价格没有综合考虑政府的建设成本与受助对象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租金的设定方案欠缺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共有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产权划分依据不够合理,增购和回购价格不能抵抗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目前,共有产权住房正处于试点阶段,若不能改善和解决上述定价及产权问题,就不能真正改善原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系列弊端,将影响共有产权住房的继续推广和可持续发展。基于试点城市存在的定价及产权问题,通过借鉴英美国家的实践经验,本文在兼顾分析住房供给端的建设成本和居民需求端的承受水平的基础上,力求形成一个双赢定价机制,研究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初始定价、租金价格、增购和回购定价机制。提出准入门槛应与初始投资份额和住房保障资源的供需水平相匹配,租金定价考虑受助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并适当给予差别化租赁补贴,增购和回购价格始终坚持初始定价时点的住房完全价格来共同分享增值收益或者共同抵抗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通过租金折抵购房款和租金补贴等政策优惠措施鼓励受助对象逐步增购政府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可促进其产权自有化的实现,政府优先回购受助对象的产权份额可以保证共有产权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方便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产权调整路径有助于提高社会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受助对象的财富积累。坚持以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划分比例,以规范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产权明晰的一系列合约安排有利于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实现政策性住房福利效应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