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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为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很好的市场坏境,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危害极大,中国立法也因此在刑法领域设立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并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我国现行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范仍不够完善,依据中国现有的刑法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一些合法融资以及与其他一些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务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以李某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切入点,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找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该案涉及到的股权众筹问题引出论文的研究对象,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从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角度来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论文的第三部分接着论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务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分析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股权众筹的关系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区别,分析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系,并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论文最后分析第一部分引入的案例,分析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缺陷,并为完善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能够作出于法有据以及公正合理的裁判。